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7〕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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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令)、《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6〕9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 浙政发〔2006〕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省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教育费附加支出,财政部门列报“教育费附加支出”科目;地方教育附加支出,财政部门列报“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四条 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省财政参与分成(宁波市除外)。省对市(含所辖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15%分成,对县(市)按10%分成。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市、县级可用部分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教育费附加市县可用部分主要用于基础教育;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举办高等学校的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用于高等教育,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各级政府办学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充实学校公用经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行政部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等人员经费支出。
第七条 各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各地预算管理办法编制支出预算、执行支出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与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结合各地教育结构实际,安排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努力实现各类教育间的平衡。向农村教育倾斜,努力实现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四)足额安排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足额安排支出。
(五)绩效预算的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或综合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办法和程序编制预算。年度中根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执行情况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批复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