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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保险局对椒江区人事劳动局《关于企业转制时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是否要纠正的请示》的批复

浙江省社会保险局对椒江区人事劳动局《关于企业转制时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是否要纠正的请示》的批复
浙社险〔1998〕2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制时职工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是否要纠正的请示》(椒人劳[1998]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转制企业职工可参照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转制后继续就业的职工(包括自谋职业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也可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转制前后职工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企业转制时一次性结算三项基金的做法应予纠正:转制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的三项基金,应如数上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转制后,职工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3、原台州化肥厂《关于台州化肥厂转制企业经营机制实施方案的请示》(台化[1994]第6号)中“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给予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分流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纠正。

4、关于自谋职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