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财经发〔2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经信局(经科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经科局、市场监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台州市市级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16〕48号)和《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台财企发〔2018〕1号)进行了修订整合,研究制定了《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附件:

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制造业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以下合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其中经信部门负责制造业部分,发改部门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循环经济部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质量强市”部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2.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权重及绩效目标,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3.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等工作。

4.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制造业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体现“亩均效益”导向,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对象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重点支持:

1.支持打造先进产业集群,培育优质企业梯队,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等。

3.支持“质量强市”建设,促进质量提升、标准提档、品牌增效、质量基础建设等。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

(三)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直接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1.因素法分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量各区年度制造业领域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工作任务量、项目储备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因素,依据相应的权重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由各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竞争性分配。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制造业领域重点工作,开展竞争性遴选,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分行业(区域)改造提升、提质发展专项激励政策等。

3.直接分配。对市属企业、单位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各类项目,以及当年度省、市两级布置的重点工作,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规定要求,在专项资金里兑付。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根据年度确定的制造业领域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支持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各区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支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各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至各区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2.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单位通过“政企通”平台进行在线申报。

3.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结果要在业务主管部门网站、“政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各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并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5.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符合市级制造业奖补政策的专项资金使用明细,按照财政体制和文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联合行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体制结算给各区。

6.资格认定类项目,9月底前接到资格认定文件的,按照简易程序即申报即兑现;9月底后接到资格认定文件的,在下一年度拨付到项目单位。补助类项目按需多批次兑现,最迟不得晚于9月底。

(三)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根据年度安排用于开展竞争性分配的领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由各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获得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区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及预期目标等内容,并以函件形式告之市财政局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3.收到资金的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报的工作推进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竞争性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四)采用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由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商市财政局后,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并将结果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网站、“政企通”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制造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二)绩效管理

1.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汇总下级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市、区要求,提供相关绩效数据及材料。专项资金到期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三)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市级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16〕48号)和《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台财企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