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7〕6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5-09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94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35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04]12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名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既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与辅导,以保证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又要对企业国内采购、出口、退税等各环节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
二、列名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申报退税时,除按现行政策提供相关凭证外,还应提供如下凭证:
(一)外购产品的国内采购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凭证中的复印件均应标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其他退税凭证一起装订成册,原件由税务机关核对完毕后退还给企业保管。
三、外购产品出口后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在该表的“备注”栏(19栏)录入“外购”字样以区别其他自产产品。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