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规发〔2015〕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湖州市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规划局
2015年8月31日
湖州市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有关文件(浙政发〔2014〕38号、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湖市经信投资〔2015〕6号)精神,支持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
第三条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涉及规划的审批目录清单为:“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清单以外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备案制。
第四条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办理步骤:
(一)承诺申请
企业凭以下申请材料到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承诺备案制手续:
1. 项目备案通知书。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案文本应达到建筑施工图深度)。
3.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周边存在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
4.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附件1)。
(二)承诺审查
1. 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2)(但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项目,需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前依法进行规划公示)和项目放线、验线通知单(附件3、附件4)。
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6),并告知原因。
(三)项目规划核实
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1. 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材料。
2. 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承诺申请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3. 经核实确认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经核实确认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五条 项目监管
规划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规划核实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职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
1.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备案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将受理项目情况抄告项目所在地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抄告单详见附件5)。
2. 工业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放线、验线工作时,规划管理人员应到现场进行指导,以确保放线、验线工作的准确性。
第六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宜按省市文件要求办理。
第七条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自2015年9月1起实施。
附件:1.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
2.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3. 规划放线通知单
4. 规划验线通知单
5. 抄告单
6.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__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附件1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湖()规零改承XXX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建设起止年限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总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 甲方承诺本项目不属于以下条款内容:
增加建筑面积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超过1层。
2. 甲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建设工程在合法土地上进行;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项目建设未损害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