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建〔202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删去。
二、将《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删去。
三、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附件《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第二十六条删去。
【已被《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废止】
五、将《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第五点“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删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4日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01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为什么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2021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种类等进行了调整,为保障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国家和省组织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厅按照要求对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修改。同时,为做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政策文件的衔接,需要对我省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进行调整。
二、这次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
一是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依法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从制度层面规范行政监管行为。二是保持我省与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好的发挥支持居民解决住房需求的作用。
三、这次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内容予以删除或修改,包括:
1.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删除《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3.删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第二十六条内容。
4.将《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附件《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删除《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第五点“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内容,保持与上位政策一致。
四、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为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政策从2021年11月2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