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台建〔20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第三条修改为:“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6〕302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包含风险保证金,下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属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约合同义务的担保,其形式通常包括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或者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现钞)等。中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形式提交,招标人不得拒绝。
三、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四、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形式提交的,保函原件由招标人保管;采用现金形式提交的,中标人应当将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招标人应当做好履约保证金的收还和保管工作,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同比例返还,待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全额返还;采用现金形式提交的,应当返还本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且履约保函(担保)原件存放在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或者履约保证金现金存放在市招标办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招标人可凭《补充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2),将履约保函(担保)原件或者履约保证金现金转由招标人保管。
附件:1.补充协议书
2.履约保证金自行保管申请单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6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建〔2017〕4号)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规划局)发布时间: 2017- 01- 16
问题1: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招标人)为防止承包人(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而设立的,由承包人(中标人)向发包人(招标人)提供,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当承包人(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保证金,或者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工程建设领域的履约保证金宗数、额度也在不断增长。
规范履约保证金工作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
2016年6月以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省建设厅相继印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6〕302号)等文件。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故制定《通知》。
问题2:制定《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提出清理规范保证金的管理工作,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2016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工作方案。
另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6〕302号)等文件都是制定《通知》的重要依据。
问题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承包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规定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是现金、保函等,承包人(中标人)可自行选择,发包人(招标人)不得拒绝。
(三)明确履约保证金额度上限。
(四)招标人作为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返还工作。
(五)给出原由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保管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法。
问题4:我市履约保证金管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者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现钞)等。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基础上,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承包人(中标人)可自主选择一种形式提交,发包人(招标人)不得拒绝。
(二)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三)履约保证金存放和保管:招标人作为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返还工作。
(四)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招标人)在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后应全额返还。期间,发包人(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
(五)原存放于市招标办保管的履约保证金,可由发包人(招标人)同承包人(中标人)双方签订协议并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转为保管。
本文件解读机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6-88517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