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8〕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弘扬敬老助老社会风尚,建立完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为立足点,以建立全面覆盖、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稳步提升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以解决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便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发展目标
——居家养老服务责任更加明确。子女和法定赡养人的法定责任更加巩固,政府的统筹规划、制度保障、设施配置、行业监管等方面主导责任全面履行,市场的供给主体作用和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更加完备。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整合利用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乡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更加健全。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得到重点保障,高龄等老年群体实现适度普惠,分层分类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力量和家庭养老的鼓励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家庭孝老、政府惠老、社会养老、公益助老等供给体系逐步建立,老年人群家庭医生签约率逐步提高,实现老年助餐、助浴、助洁等生活照料服务城乡全覆盖。
——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更加有力。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和养老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企业和单位可采取分散灵活休假方式,支持职工探视和照料老年人。加大对虐老、弃老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2.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与老年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市本级和区县(市)要将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不得低于50%。强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市、区县(市)设置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配足人员力量,落实资金保障。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3.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开展对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的免费培训,建立社区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和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长期帮扶机制。
4.发挥社会参与主体作用。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创新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1.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站。各区县(市)政府要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乡镇(街道)管理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经批准拆除的,要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配置。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区县(市)政府要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在三年内落实到位。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要适当提高配建标准。
2.发展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乡镇(街道)为单元,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发展老年护理照料中心。街道、中心镇应通过新建或利用闲置的各类公建用房和商用设施,建设拥有5张以上床位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全市每个街道和中心镇至少建设一个老年护理照料中心,为辖区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康复护理等服务。
4.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增强农村老年人助餐、助洁、日托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村级老年公寓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集中养老需求。
5.发展“家院互融”服务网。推动“机构”与“家庭”互融,全市养老机构通过开放场所、承接运营、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居家照护等专业化服务。
6.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构建多主体助餐供给网络,通过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及养老机构(企业)配送餐、互联网+送餐等途径,逐步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城乡社区全覆盖。
(三)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制度。要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及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30小时。
2.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服务制度。要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3.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扩大服务项目和范围。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要与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相衔接。
4.加强居家老年人文体教育保障。推动各级老年大学及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发展,培育老年文体教育社会组织和团队,积极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教育、健身等活动。
5.加强老年人无障碍设施保障。推进已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和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配置或社会力量提供爬楼机等助行设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予以补贴。
6.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制度。财政部门对达到标准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按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适用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水电气价格标准执行,对于居民价格高于非居民价格的情况,用户可以选择非居民价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
1.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支持高等院校、中等技校(职高)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发挥宁波老年照护与管理学院的作用,加快护理(老年护理方向)、老年保健与管理、康复营养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2.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大中专毕业生入职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入职奖励补助;居家养老护理人员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市财政给予补助。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公布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督促落实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待遇。广泛宣传养老服务先进人物,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
3.大力发展助老志愿服务组织。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时间银行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五)深化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
1.提升老年人健康保障能力。相关部门要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防治与卫生保健等,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定期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2.促进社区医养服务设施融合。鼓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毗邻建设,建立对口支援、签约合作等长效联动机制。支持民营医院、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护理照料专区,接收需要照护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失独老人。
(六)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风险管控体系
1.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进“保险+基金+服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
2.落实政策性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参加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由各级财政按投保额度给予补助。
3.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乡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拥有10张全托功能护理床位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七)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体系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民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直接登记,在登记管辖范围内允许其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营利性企业单位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条目核定经营范围,对多点经营的,依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可按一照多址办理登记。
2.推动公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政府出资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由专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团队运营。
3.加快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推进老年人紧急援助服务,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重度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家庭免费安装“一键通”电话机等应急呼叫设施。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借助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及智能设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4.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度。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标准,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服务补贴标准。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对象评估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不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对象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与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制度的衔接机制。
5.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管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范标准的编制实施,引导行业、企业制定服务和管理标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及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行业评估认证、质量监管等工作。依托宁波市养老服务业促进会,加强行业自律。
6.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体系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落实《
条例》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依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落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近三年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与具体方案。市民政局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督查指导,研究解决工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
条例》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深化尊老、敬老、孝老的宣传教育,将《
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教育。培育具有宁波特色的慈孝文化,倡导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积极营造家庭孝老、社会养老、全民敬老、公益助老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查问责。将《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开展督查,对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积极发挥媒体、社会的监督作用,确保《
条例》有序实施。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本意见为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1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战略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发展,把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目标,颁布了《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件》),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制定贯彻落实《
条例》的《实施意见》十分必要。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截至2017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人达145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4.3%。高出全国7个百分点,高出全省2.5个百分点。到2020将超过25%;到2025年将占1/3。二是贯彻落实《
条例》的需要。《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通过《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对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确保《
条例》得到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三是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需要。2017年,我市被民政部、财政部列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总结一些经验和做法,得到上级领导和部门的肯定。为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需要通过政策保障措施加以巩固和提升。
二、起草依据
(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二)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
(三)国家部委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84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民发〔2015〕33号)、《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73号)。
(四)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 浙政发〔2011〕101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14〕13号
)。
(五)市政府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甬政发〔2012〕8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甬政发〔2014〕68号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6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主要包括: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强调提出“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五大发展目标,从“责任更加明确、设施网络更加完备、保障制度更加健全、供给体系更加完善、质量监管更加有力”对当前和今后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出了主要目标;部署了“7大体系建设、30项重点工作”的任务措施,具体是:
1.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实施意见》从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发挥社会参与主体作用四方面提出了任务目标。特别强调了居家养老服务家庭责任的重要性,也是《实施意见》的亮点,鼓励居家养老回归到家庭,弘扬敬老、孝老传统美德。
2.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实施意见》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站、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家院互融服务网络、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六方面,提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目标和措施,其中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院互融”在全省甚至全国率先实施,得到了各级领导充分肯定;“老年护理照料中心”设施建设是对社区老年人就近护理照料需求的回应,也是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需要,是《实施意见》的亮点。
3.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实施意见》从“基本保障制度、基本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文体教育保障、无障碍设施保障、政策扶持制度”六个方面提出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政策措施和具体的目标任务。其中基本服务制度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是《实施意见》亮点内容,在配套文件中将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指导性目录。
4.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实施意见》从“人才培养培训、从业人员待遇、助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和任务。其中强调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核心是人才,重点是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和素质,通过广泛宣传和表彰养老服务先进人物,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是这部分亮点内容。
5.深化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实施意见》从“提升老年人健康保障能力、促进社区医养服务设施融合”两个方面提出措施和目标。医养结合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医养结合又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贯彻落实《
条例》“1+11”配套文件将专门制定“医养结合实施意见”。
6.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风险管控体系。《实施意见》从“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落实政策性综合保险制度、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三方面提出居家养老服务风险管理措施。其中“保险+基金+服务”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实施意见》亮点。
7.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实施意见》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管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信息平台、生活能力评估、规范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任务。
此外,《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查问责”提出贯彻落实《
条例》的具体保障措施,将《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是《实施意见》亮点。
四、关于印发和施行
《实施意见》由市政府审议后印发,自2018年10月1日起与《
条例》同步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亚庆
联系方式:0574-8918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