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关税〔2011〕16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1-04-06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 (
财预[2009]84号
)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