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20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中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规定废止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中“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前阶段在对银行系统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涉税问题。一是部分银行对相关税收政策不十分理解导致欠税;二是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中,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而不能及时缴税;三是有些减免税的具体程序还需进一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