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相关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建发〔2016〕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7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建发〔2019〕15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程序,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湖政办发〔2016〕32号
)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后住房公积金的退还。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消费行为最终未能实现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如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买受人申请撤销备案并不再购买该商品房时,开发企业应提醒、督促买受人先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后,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开发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协助买受人骗提、套提公积金。
二、关于购买商品房享受财政补贴的认购时间认定。买受人(含共同买受人及相关配偶,下同)针对同一房源反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享受相关财政补贴的认购时间认定以买受人第一次签订该房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开发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协助买受人骗取财政补贴。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情况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