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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1]24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2-2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
财税〔2001〕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本文件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体现,请结合引用。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