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6〕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拟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有效发挥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实现土地资源要素精准配置,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部第6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地计划管理政策
1.总体要求,从2016年起,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按照“以空间定计划、以占补定计划、以项目定计划”的总体要求,坚持精准配置、突出重点、保障民生。节约集约"原则,推进用地计划指标配置精准化。差别化、减量化、项目化,重点支持"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四大"建设、特色小镇、“五水共治"工程等重大举措,着力保障民生改善和农民建房,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同时,推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相挂钩制度,构建"增量撬动存量"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保障范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基础设施省重大产业项目、特色小镇、产业集聚区、民生等重大项目建设:统筹保障教育、医院、养老机构、污水处理、公益设施、农民建房等民生工程用地:支持加快发展县下山搬迁、特扶工程、抢险教灾(地质灾害)等项目用地。
3.保障主体。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为项目计划、奖励计划、挂钩计划三大类型,实行省、市、县分级保障制度。省级重点保障省重大基础设施及抢险救灾、下山搬迁等专项用地,在项目计划中落实:市、县重点保障地方民生、基础设施及重大产业项目等用地,可在省下达的奖励计划和挂钩计划中安排,并统筹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盘活指标等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
4.使用方式,通过构建项目储备库管理平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化管理,进一步落实用地保障精准化和高效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分为民生、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三大类,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须纳入项目储备库。
二、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
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已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重大产业项目应已列入县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项目报省厅备案后,方可组织农转用批次。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产业以及限制和禁止性产业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库
申报备案的储备库项目要求用地报批成熟、资金安排到位、计划年内实施,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或符合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条件,已安排落实补充耕地、标准农田补建,其中民生、基础设施须已经选址、立项、预审、可研批复:重大产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相应的投资额和投资强度,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在农转用报批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调整修改。
三、改进项目计划管理
(一)重点保障省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1.优化省级立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管理。对省发改部门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继续实行省预留年度计划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改进原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制”为“核销制”管理,在项目建设用地报省厅审核时予以安排,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用地计划指标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类型属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由省发改部门立项,或由省发改部门授权、委托、下放市、县立项:(4)项目用地已经土地预审、初步设计批复,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补建等已落实,组件报批条件已成熟:(5)使用当年度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用地审批报件截止10月底。
2.统筹保障市、县立项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各地要优先保障本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对市、县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地方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省厅根据省留重大基础设施计划使用情况和项目储备库报备情况子以统筹安排:(1)产业集聚区内的主干道及对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2)事关市、县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主要利用未利用地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要专项专用,不得变更项目使用,当年确实无法上报农转用的,应及时归还。
(二)完善加快发展县扶贫配套项目用地管理。
省重点加快发展县扶贫资金配套用地扶持计划,由各地按经省扶贫办确认的省扶贫配套资金项目,上报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补助,省厅在限额范围内核定后下达.
(三)积极支持重大战略项目用地省厅对舟山群岛新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项目给予支持,对省级创建类特色小镇重大项目建设启动指标确有不足的,可适度申请提前预支奖励指标;对"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由省厅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省、部属院校、医院等重大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专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优化奖励计划管理
1.优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管理。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计划奖励申报实行常态化和直报管理模式.申请奖励指标的项目须已纳入实施类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符合奖励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励条件。奖励指标优先安排省重大产业项目。
2.进一步规范奖励指标申报时间。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重大龙头类和示范类项目,申请奖励指标时间从发文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对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申请奖励时间不超过五年。
3.进一步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对特别重大产业类和重大龙头产业类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地方确实难以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在奖励额度范围内向省厅申请提前预支指标。
五、创新挂钩计划管理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相挂钩制度,根据各地上一年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按照存量与增量3: 1比例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额度,结合各市、县(市、区)储备库项目,按年度用地规模予以下达。
(一)明确纳入挂钩的存量建设用地范围。
符合条件的下列七类存量建设用地可以纳入挂钩范围:1.收回或收购存量土地纳入储备库后重新供应的土地,指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存量土地;
2.收回或收购存量土地直接供应的土地,指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有明确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不纳入储备直接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存量土地;
3. “三改一拆“拆后政府重新供应的土地,指按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三改一拆”拆后土地;
4.按规定供应的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存量空闲地,指按土地利用现状完善用地手续、无需农转用和征收且不属于"三改一拆"拆后土地的历史遗留用地以及没有明确产权人但按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存量空闲地;
5.通过“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完成再开发的存量土地,指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重建并调整产业结构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存量土地,以及企业对原有建筑通过拆除重建、拆改结合等途径,用作除经暂性房地产以外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存量土地;
6.通过提高容积率完成再开发的存量土地,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报经信主管部门备案,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存量土地;
7.增减挂钩拆旧区块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的土地,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区块,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复垦并按规定通过复核验收的土地;
(二)明确纳入挂钩的存量建设用地标准。
1.对涉及具体项目供地的存量建设用地,应按规定完成土地供应手续办理,及时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对第一类存量建设用地,应附上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的文件;对第二类存量建设用地,应附上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文件;对第三类存量建设用地,应附上属于“三改一折”拆后土地的证明材料;对第四类存量建设用地,应附上历史遗留用地无需农转用和征收或者原地块属于无明确产权人空闲地的证明材料,存量建设用地面积按项目权属测绘资料进行核定。
2.对不涉及具体项目供地但依法完成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应按《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考核办去》有关规定完成再开发,及时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并附上相应的完成证明材料,通过"退二优二"完成再开发的存量土地面积按原土地面积进行核定,通过"退二进三"完成再开发的存量土地面积按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除以地块新的容积率进行核定;通过提高容积率完成再开发的存量土地面积容积率进行核定;通过提高容积率完成再开发的存量土地面积按增加的建筑面积除以地块新的容积率进行核定。
3.对增减挂钩拆旧区块完成复垦的土地,应按规定验收、抽查和复核,建设用地复垦面积按复星验收文件进行核定。
六、强化计划执行监管
省厅将于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主要以储备库项目实施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重点核查计划总体执行率以及专项指标使用情况,同时将建立定期执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计划执行评估考核扣分情况,在节约集约挂钩计划、奖励计划中相应予以扣减。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