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
杭政办函〔2013〕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提升城乡残疾人生活品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常住户籍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2.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3.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已按有关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作相应核减。
(三)补助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到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证所在地区残联审核领取。
二、分类实施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主城区常住户籍的三、四级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补助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到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证所在地区残联审核领取。
三、加大医疗困难救助力度
(一)救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为本市主城区常住户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残疾人当年个人自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救助手续办理。
残疾人持本人医疗费用结算的相关凭证到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证所在地区残联审核领取。
四、加大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力度
(一)补助对象。
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并同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主城区常住户籍重度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其中民政部门发放100元、残联发放300元)。
五、加大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力度
本市主城区常住户籍的残疾学生和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对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扣除原有就学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本通知涉及到的各项补助、救助资金,未明确资金渠道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城区应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补助、救助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余杭区、萧山区及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