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总工会关于加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通知
温人社发〔2021〕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3〕4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 浙人社发〔2021〕56号)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问题导向、协同治理的原则,统筹处理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关系,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劳动用工分类指导。针对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用工形式,加大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用工指导力度,增强双方法律意识,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相应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针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以“双随机”抽查为抓手,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服务。
(二)优化新业态职业发展环境。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将新业态的职业(工种)纳入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引导有条件的新业态行业企业承担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岗位练兵和技能比赛,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和职业社会认同,推动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整体提升。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职业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
(三)引导新就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取得就业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以为该类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以上新业态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申请工伤认定时,除提供《
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文件规定的证据材料外,还需提供平台注册接单、与平台企业的书面协议等从业人员身份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他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执行。在多家平台企业从业的,各平台企业应当分别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四)加大新业态从业人员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创业补贴、社保补贴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等各类优惠政策。如以个人身份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新就业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五)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探索完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积极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畅通裁审衔接,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积极调解非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六)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相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引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采取限制接单、延长服务完成时限等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
(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应当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加强出租车(网约车)服务区、司机之家建设,在有条件的车站、机场、景点等人流集散密集区,设立出租车(网约车)候客区,解决“车没地停、人找不到车”难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积极研究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
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和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新媒体以及日常检查指导等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让广大平台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增强新就业形态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从业人员依法维权的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平台企业切实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职责、义务,强化企业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做好相关政策落实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完善辖区内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政策措施,强化劳动用工指导,大力推行围绕计件工资单价、工时制度、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排查化解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纠纷、预防新就业形态领域发生群体性事件。各级人力社保、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温 州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 州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温 州 市 总 工 会
2021年12月22日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本,制定了《关于加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等8部门制定了《
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 号)和市委市政府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通知》。
三、适用范围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适用《通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对以下七个实施措施:
(一)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权责问题,强调要强化劳动用工分类指导。
(二)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技能培训问题,强调要优化新业态职业发展环境。
(三)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强调要引导新就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
(四)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创业扶持问题,强调要加大新业态从业人员补贴力度。
(五)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申诉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强调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六)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问题,强调要加强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宣传指导。
(七)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部门协调问题,强调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五、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