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9-05 金政办发〔201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7〕3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现就市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婺城新城区工业开发与建设管委会、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及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开发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各开发建设主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外的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负责。
二、各开发建设主体应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对具有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价值的用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估。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和评估报告,在公告和须知中载明用地中矿产资源情况及须以协议方式出让等内容。
四、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时,由各开发建设主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草签矿产资源出让协议。
五、矿产资源出让协议签订后,由各开发建设主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六、采矿权出让金在扣除上缴省部分和交易成本后,全额返还各开发建设主体,用于矿产开采中的政策处理、生态治理及复绿。各开发建设主体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