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2〕20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12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补充内容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52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67号)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清算期内予以调整。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生产型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其视同自产产品部分由企业填写《视同自产产品核准表》,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明材料,报经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核无误,经各市局主管领导审签加盖市局公章后,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方可办理免、抵、退税。(此条款已废止,国税发〔2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