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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3]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0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