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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根据《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绍政办发〔2015〕94号)、《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绍市财资〔2015〕8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绍政办发〔2015〕94号)、《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绍市财资〔2015〕86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合并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本规程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土地以外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委托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事项。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报废条件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修理或保养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二)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三)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

  (四)国家、省规定要强制淘汰的产品;

  (五)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的;

  (六)使用期满或已到报废期,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不符国家标准,结果不可靠,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

  (八)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的;

  (九)其他确实不能使用认为需报废的。

  第七条大型医疗设备(含甲类、乙类)报废可同时参照《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关于大型医用设备报废的指引》(〔2009〕1号)。

  第三章报废依据及资料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依据:

  (一)固定资产使用期满且满足第六条规定;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政府部门相关批文、会议纪要和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单位内部技术鉴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文件;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依据。

  第九条需由专家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的固定资产报废:

  (一)大型医疗设备(甲类、乙类);

  (二)没有使用年限规定的固定资产;

  (三)未到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需由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报废情形的。

  第十条固定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单位报废申请文件(正式行文);

  (二)《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固定资产清单、状况说明,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报废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行政单位资产报废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在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资产报废,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规定标准(限额)以上的资产报废,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规定标准(限额)以上的资产为:

  1、房屋建筑物、场地等不动产;

  2、汽车和船舶;

  3、单位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成套设备、成批合计8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价值50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处置资产价值500万元(含)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在报废前,须提出拟报废资产申请和方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提出报废处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正式行文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对拟报废的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资产报废单位提供的资产报废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并签署意见,以发文的形式转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三)专家小组鉴定。对需要专家鉴定的资产报废,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原则上每季度末集中鉴定一次,市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参与资产报废鉴定工作。

  (四)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申报资料及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复文件。

  第五章报废资产残值处置

  第十三条报废的固定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处置前仍由报废单位负责统一保管,应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置应贯彻“先利用,后拍卖”的原则;处置方式主要有:拆零利用、捐赠和变卖。

  拆零利用由单位提出利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资产捐赠由单位提出捐赠方案,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捐赠移交手续,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资产变卖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资产管理中心或资产报废单位(由资产管理中心视资产具体情况确定)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处置底价后,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处置。

  单价2000元(含)以上或市财政局认为需移交的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统一移交资产管理中心集中处置。移交时填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拨申报表》。

  单价2000元以下、单价虽超过2000元(含)但不宜移动的大型设备、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经资产管理中心认定后由资产报废单位自行公开处置。

  第十六条含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报废车辆直接由经浙江省商务厅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回收:

  1、车辆年检过期;

  2、车辆初次登记为特种车辆;

  3、未缴纳车辆购置税;

   4、车况较差无实际拍卖价值;

   5、车辆不能提档或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6、存在不能进行二手车辆交易的其他因素。

  车辆回收后,凭绍兴市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开具的《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报废医疗、污染、危险等设备的变卖处置,必须由资产报废单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经消毒等处理后邀请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废品回收资质的公司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拍卖,中标单位必须在资产移交地现场拆解变卖资产,并签订《报废设备现场拆解确认书》(附件2)。

  具有放射源的医疗设备处置需按照国家放射源处置相关规定与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资产报废单位监督部门对医疗设备、污染设备、危险设备等公开处置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九条报废资产残值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统一缴入“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处置收入由资产管理中心扣除相关评估费、拍卖佣金、专家鉴定费等费用后,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能随意扩大报废范围。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制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收缴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规程规定,擅自报废固定资产和违反规定隐瞒、滞留、坐支、截留、挪用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滨海新城。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家技术鉴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

及型号


制造厂商


购置时间


单价(元)


规定使用年限


已使用

年限



原值(元)


已提累计折旧(元)


净值(元)







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资产中心各一份。

附件2

报废设备变卖现场拆解确认书


甲方(资产处置方)签字:(盖章)


乙方(资产受让方)签字:(盖章)


因医疗、污染、危险等设备使用的特殊性,为防止已报废处置的设备二次利用及防止环境污染等情况,对本次变卖的报废设备进行现场拆解。

一、拆解地点:

二、拆解设备清单(见附件)。

三、拆解现场照片(附件)


监督方签字:

1、资产处置申请单位监督部门代表:

2、主管部门代表:

3、市财政局代表:


年月日


来源:绍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