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建筑机动车停车配比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规发〔2017〕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全文废止
机关各处室、分局:
为统一规范居住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比的规划审查,结合湖州实际,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缓解中心城市停车问题,中心城市新出让地块,机动车停车配比在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原则上,容积率1.2,机动车停车配比总数增加40%;容积率1.4,机动车停车配比总数增加30%;容积率1.6,机动车停车配比总数增加20%;容积率1.8,机动车停车配比总数增加10%。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尚未取得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或地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湖州市规划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