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衢发改发〔2021〕16号
市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
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
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
》(衢政办发〔2012〕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市区“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二、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对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5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企业缴纳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或出售排污权指标的,均应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进行交易。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衢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衢价费〔2013〕84号)文件同步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明确相应的“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
解读机关: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570-308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