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适用人防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人防函〔2016〕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人防办〔2020〕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适用人防政策的请示》(杭人防〔2016〕6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应按《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当其存在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或《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之一,且依法报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核实不修建或者少修建的,可按照《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4〕73号)有关规定,免收或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