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18〕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级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满足我省“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对新时代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满足我省“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对新时代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需求,根据《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省级基础地质调查、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重点支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区域地质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围绕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的支持重点,通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实施目标任务、提交独立成果报告等工作步骤,最终完成项目的既定目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统筹安排、公开公平、突出重点、讲究绩效”的原则,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绩效管理等预算全过程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
(二)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三)指导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绩效管理;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清单;
(二)组织专家做好年度计划项目的选择、论证和审核;
(三)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
(四)组织项目招投标、实施项目监管;
(五)负责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承担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论证、绩效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专项实施方案、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等,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清单,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各有关地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和立项清单,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立项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于5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确定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和预算绩效目标。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并于每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采用委托方式确定地勘单位承担的项目,地勘单位应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方案,于7月底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于8月底前完成对项目设计审查,明确年度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地勘单位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于8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编入省国土资源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1∶5万标准图幅地质调查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转包给其他单位,确需外单位协作的,外协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对核定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和项目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归还贷款本息;
(二)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三)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四)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切实履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设定,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地勘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执行3年之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该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安排该项专项资金及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内控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和设计方案,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对竣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将竣工报告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一并报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项目资金有结余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按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按规定交回国库。
第二十条 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日常监控,按要求组织绩效评价,次年3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给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对竣工项目,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将竣工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审计整改意见等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承担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列项目支出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地勘单位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101号)、《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09〕176号)和《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11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15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浙江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9年、2012年,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09〕176号)、《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115号),办法对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地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省部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市县地热项目开发和地质找矿等工作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程序、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一是2012年制定的《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括省级和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15年出台了《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5〕33号),仅修订了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但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未予以修订;二是考虑到现有省地质勘查基金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和管理要求一致等原因,有必要将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专项合并;三是原《办法》中部门之间的职责不够明确,资金监督管理存在隐患,为确保资金安全,有必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安排的程序,厘清职责,明确责任;四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新要求,切实提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需更加突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和资金合二为一。将地质勘查基金专项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专项合并。
(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调整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基础地质调查、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地质工作,重点支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和大都市等区域。突出对“四大”建设等区域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明确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办法》第二章明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的职责。
(四)调整项目立项程序。原《办法》项目立项由有关地勘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具体申报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核后予以立项。《办法》修订后,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清单。
(五)明确了项目申报要求。《办法》第三章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的时间、流程、项目入库的要求和项目资金支出范围等。
(六)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办法》第四章明确要求对专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次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专项资金原则上三年一评估。实施届满后,对三年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后续存废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省级地勘单位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地勘单位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是在省地勘单位部门预算内统筹安排的一项专项资金,总金额1300万元,主要为解决地勘单位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勘产业延伸、地质科研等项目,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经与省地勘局商议,该项目资金项目安排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省级地勘单位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101号)、《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09〕176号)和《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2〕115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电话:0571-8705845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电话:0571-8887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