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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9〕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近些年来,我省人民防空建设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提高城市防护和应急救援能力、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加快推进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相协调;把人民防空防护体系建设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国防动员责任制目标,作为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二)加强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并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实行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切实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完善人民防空组织机构。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加强各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街道和重点镇(乡)要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二、着力提升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四)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省、市、县(市、区)成立人民防空指挥部。街道、人民防空重点镇(乡)和重要目标单位要依托现行领导体制建立人民防空指挥班子,理顺指挥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重视抓好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建设,逐步完善指挥手段和设备设施。建成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单位要设立指挥所管理机构。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人民防空信息保障。省、市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依托国家和军队信息化资源,构建纵横贯通、全面覆盖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实现与党、政、军有关部门的互联互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公安、卫生、水利、交通、海事、气象、地震、核应急、电力、民航等部门要向人民防空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信息产业、广播电视、通信管理和军队有关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规划、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七)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电力、公安、卫生、经贸、环保、交通、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省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省军区司令部制订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其组织、管理、训练、经费和装备器材保障。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指导、培训,提高志愿者队伍在防空防灾中的救助能力。

(八)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县级以上政府要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市、县(市)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单项或综合性演练。把对人民群众的防护作为演练的重点内容,组织动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防空防灾救援演练。

三、切实加强人民防空防护体系建设

(九)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内容,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与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中的有关要求、主要指标作为强制性内容和控制性指标具体落实到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之中。地下空间与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部门必须参与并提出相应要求。

(十)加大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修建力度。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无法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重要经济目标区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人民防空重点镇(乡)要结合城镇(乡)规划的实施,同步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人民防空法规与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人民防空部门应会同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加强报建项目复查审核,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人民防空部门可按等额造价原则,核定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加大专用和配套工程建设力度。

(十一)拓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渠道。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十二)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应按照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资质核准,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各市人民防空部门要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管理。

(十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检查。省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财政、建设、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平战功能转换资金筹措和使用办法。

(十四)深化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立由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已确定的防护类型、级别和方法,落实防护措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所需经费由目标单位负责,列入建设和运行成本。

四、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十五)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在应急救援职能上具有相似性。各级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的防灾救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赋予人民防空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安全保障和防灾救灾作用。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的双重职能需要,加大建设和调整的力度,提高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和应急管理的能力。各级应急管理和相关部门,要在平时的各项建设中充分考虑战时人民防空的需求。

(十六)发挥人民防空资源优势。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平时应急管理服务。可依托人民防空已建成的指挥场所建立政府应急管理平台。发挥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等资源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加快疏散体系建设,将人民防空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疏散点等疏散场所融入防灾避难体系。

五、抓紧落实人民防空的各项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完善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现人民防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人民防空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考评,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

(十八)搞好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加强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各级政府的教育、司法行政、人民防空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政治部门都应当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防空防灾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国防教育、普法教育、学校教育、科普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的总体规划,列入各级宣传、教育、人民防空和军事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推进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党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

(十九)规范人民防空经费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市、县(市)财政要落实人民防空经费1∶1配套的规定,保障人民防空指挥所等重点项目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资金需要。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十)严格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系统管理,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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