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1999]58号
2020年8月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 云财税〔2021〕36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契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请结合最新文件引用。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26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 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税法处理土地证书年检过程中发现的应税未税问题。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证书年检的有关法规资料及土地证书年检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土地税收应税未税问题,对应当办理契税完税或免税手续而未办理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三、有条件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清理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四、对土地管理部门因协助征收契税等土地税收而增加的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查补税款金额的大小,从征收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