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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转让契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转让契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二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契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