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4〕4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法规〔2019〕4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市直各养老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结合丽水实际,就市直范围养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为基准价,养老机构在上下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书面告知市发改委和市民政局。
二、自主定价的养老机构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根据正常运行成本,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承受能力,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三、公办养老机构在调整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在协议期内收费标准提高时,对已入住老人仍按原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至协议期满;在协议期内收费标准降低时,次月起对已入住老人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四、养老机构床位费应包含正常使用需要的用水、用电基数,基数应事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使用超过基数后,养老机构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另行收取。未明确基数并事先告知的,不得另行收取水、电费。
五、养老机构应按《
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床位费包含的用水、用电基数,不同护理等级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等一并公示。
六、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养老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