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 ( 浙政发〔2011〕33号
),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根据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两个崛起”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执行省政府相关政策意见,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服务业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基本形成四省边际物流中心、四省边际商贸中心、四省边际旅游集散中心、四省边际职教培训中心、四省边际交通枢纽。
二、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衢州”名;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文化、旅游、中介服务、创意研发、软件信息、社区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型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会展企业具体承办全国性(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展会,以及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的,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并报市政府同意,可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支持。
进一步推动发展服务外包。重点发展信息服务、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现代物流、软件开发、创意设计、科技研发等服务外包,培育一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努力创建一批省、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法律事务和后勤保障等服务的政府采购,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检验、质量检测和工程监督等服务外包。鼓励支持旅游、交通运输、物业服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继续支持和鼓励市外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到衢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三、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
加快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全市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平台,建立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注册专业人员诚信过失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打破中介服务行业的行政保护。
会计、审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
重点支持物流园区、总部基地、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特色文化街区、特色商业街区、商贸综合体、旅游度假区等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创建活动,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万元、3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五、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
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在衢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进行“一事一议”,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工业和农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做大服务业总量。鼓励产品开发和产品营销两端从原产业中分离出来,并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建立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评选培育机制,选择一批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品牌效益好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加以重点培育。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对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自开业起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和税收贡献奖,每年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制定全市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将服务业品牌创建工作纳入全市品牌与质量建设体系,对获得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品牌称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表彰奖励。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继续在现代物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对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予以一次性补助奖励。
六、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执行省定服务业行业用地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用地总量,逐年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前提下,积极推动中心城区内集中布置的工业园区实行成片土地功能置换,利用原有建筑创造条件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和公共民生服务业;涉及成片改建的,其工业厂房按规定经征收补偿后,由政府主导统一组织实施。
鼓励用地单位在保持现有工业区厂房土地性质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建筑结构基本不变的“三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创新创意创业为方向,加快创新要素集聚,大力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相配套的消费性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科技服务、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七、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衢创业和工作,对列入省级、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奖励,当年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市财政从2012年起市本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增至2000万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根据服务业工作需要,确定我市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服务业公共平台、创新平台建设、服务业项目、引进企业总部、培育重点企业、集聚示范区建设、服务质量建设和品牌培育、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金融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奖励,以及服务业人才培训补助、全市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经费、服务业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经费、服务业行业运行监测经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和其他各项服务业财税优惠政策兑现等。
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九、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重点推进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加快上市,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基金,推动其快速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加强服务业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市级服务业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服务业的组织协调、规划制订、政策研究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也要明确分管领导,配备服务业工作专职人员,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工作力量。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服务业工作机构,明确从事服务业工作的人员编制,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
十一、完善服务业工作机制
完善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交流和协作。建立全市服务业月度协调例会制度,开展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市、县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服务业发展。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服务业行业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体系,客观、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
建立重大服务业项目市领导联系制度和项目落地、审议、协调推进机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副市长主抓,制定服务业项目决策咨询实施办法,及时解决项目决策、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协调推进市本级服务业项目及时落地和项目建设。
强化服务业工作考核机制,完善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市服务业办每年年初要提出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服务业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重点考核规划制定、行业管理和营业额、效益、重点项目、品牌企业以及环境服务等情况,建立量化目标和工作情况相结合的服务业工作考核制度。把服务业发展水平列入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和督查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服务业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