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嘉兴办事处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农经〔2015〕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农发〔2021〕7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经济局、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改革,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盘活农村资本,拓展农村融资渠道,满足全市农民创业和创新需求。现将《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嘉兴办事处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市农村改革,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备案和交易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以下简称股权),是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方案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确认到股权持有人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出质人将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由嘉兴农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质权人)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发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的借款用途真实,并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质权人信贷政策;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质权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质权人相关制度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质押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二)以共有股权出质的,要取得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多人股权出质的,要取得各自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取得贷款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于生产经营、生活和消费等。
第七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生产经营和消费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涉及粮、棉、油等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其他用途的贷款原则上按不高于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质押股权价值的80%。质押股权价值一般以上年末农村集体净资产作为确认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资产评估等双方认可的办法确定股权价值。
第十条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般采用利随本清,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
股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质权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质押股权证;
(三)出质人所在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证明材料;
(四)出质人作出同意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书面承诺;
(五)质权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调查
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下同)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资金实力、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审查人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
审查人员根据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和提供的借款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审批权人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贷款调查人和审查人以及借款所提供的资料,结合本机构的贷款政策,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按照嘉兴农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权质押登记
第十六条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经质权人审批同意后,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由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到所在地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登记时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质押登记申请书及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质押借款合同;
(三)质押股权证原件,共有的股权还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四)出质人所在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证明材料;
(五)出质人作出同意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承诺;
(六)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下列股权不得设定股权质押:
(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股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股权已质押、有瑕疵或其他有妨碍质押权实现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股权。
第十九条 股权质押登记注销
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原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质押权的,需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质权人出具的注销通知书;
(二)质权人持有的《他项权证》;
(三)质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他项权证由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入库登记、保管,并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质权人应经常检查质押股权状况,对股权转让、赠与或再质押,股权价值减少、损失、灭失等状况的,应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质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质押股权: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方无故不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失踪、破产而无继承者或继受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三)向质权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四)拒绝或阻挠质权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移用贷款、不按期支付利息等,质权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和省联社嘉兴办事处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