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甬科外〔2022〕9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2-0010
各区(县、市)党委人才办,政府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为加快集聚用好海内外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助力宁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宁波市人才工作要求总体部署,现将《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用好海内外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助力宁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有关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人才引育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进行支持。具体申报遴选工作程序和要求在年度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
科技人才引育项目是指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发展需求,资助我市用人单位引进外国专家、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产品研发、管理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分外国人才引进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培育项目等两类。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以产学研为导向,资助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为组织主体,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开展合作研发、技术攻关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纳入支持的外国人才引进项目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纳入支持的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照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科技、人才、财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申报、遴选、实施和监督等管理职责。其中市委人才办负责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经费预算管理、审核兑现政策资金。各区(县、市)、重点开发园区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公开择优、权责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失信单位、失信人员不予支持。对同一项目的支持,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章 外国人才引进项目
第六条 外国人才引进项目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快引用外国人才智力资源,设外国专家、海外工程师和外籍青年科技人才等三类子项目,项目类别如下:
(一)外国专家项目是指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邀请外国专家来甬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外国专家来甬合作期间产生的交流费用进行补助的项目;
(二)海外工程师项目是指支持我市企业聘用外籍人才在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等岗位工作,对外籍人才在甬工作期间的年薪进行补助的项目;
(三)外籍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是指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吸引外籍青年科技人才来甬开展科研合作,在与外籍青年科技人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对外籍青年科技人才在甬工作期间的生活开支给予定额补助的项目。
同一名外国人才同一申报年度只能选择上述一类子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外国专家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引进的外国专家须符合国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第1-4类)所列条件之一(不包括仅以薪资条件准入的外国专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
(三)有明确的合作事项、目标任务及相应佐证材料。
第八条 外国专家项目设培育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经评审后按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其中培育项目主要支持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活动;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科学研发、技术咨询、产品研发和学科建设等活动。
外国专家项目交流费用参照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标准核定。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按照核定费用金额给予全额补助;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按照核定费用金额给予50%的补助。培育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对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给予1:1配套补助,国家和市级财政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总额,不超过外国专家核定费用总金额。
第九条 申报海外工程师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海外工程师不得为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三)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1年(含)以上合同,且每年在甬累计工作时间在2个月以上(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四)企业实际支付海外工程师年薪(按公历年度计算)不少于50万元(含);
(五)针对同一名海外工程师,自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政策实施以来,申报企业累计已获得资助少于2次。
第十条 市级财政按照申报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海外工程师薪金,分五档对申报企业给予支持:
(一)薪金50(含)-80万元,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二)薪金80(含)-120万元,给予40万元资金补助;
(三)薪金120(含)-160万元,给予60万元资金补助;
(四)薪金160(含)-200万元,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
(五)薪金200万元及以上,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其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税收隶属关系在区(县、市)、重点开发园区的企业,其资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积极贡献的海外工程师,通过评选,给予“优秀海外工程师”称号。
第十一条 申报外籍青年科技人才项目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应具备研发资质和条件。工作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资质;工作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要有独立的研发部门。工作单位要为人才提供研发设备、场地、人员等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落实科研任务目标及科研经费;
(二)外籍青年科技人才应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拥有正式工作,从事科研工作岗位,且海外聘用单位能够出具在职证明或推荐函;应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博士学位及2年以上科研从业经验,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硕士学位及5年以上科研从业经验,且合作项目应属于我市急需紧缺领域;在申报通知规定截止日期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
(三)申报单位应与外籍青年科技人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起止时间、研究内容等相关要求,协议约定在甬实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协议期内、正式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前在甬实际工作累计月数(以单位财务发放费用凭证为准,应至少包含连续3个月工作记录),按2万元/月标准给予申报单位生活津贴补助。外籍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对同一家单位申报同一名外籍青年科技人才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一年申报。开支范围包括外籍青年科技人才在甬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保险等。
第三章 青年科技人才培育项目
第十三条 青年科技人才培育项目是指重点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紧跟世界科技前沿、能够胜任未来科技发展重任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设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等两类。
第十四条 申请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要求具备相关技术领域的博士学位,未取得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及5年以上科研从业经历。
(二)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且是项目承担单位的全职职工,入选后须承诺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
(三)项目围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展,预期取得的成果要求具备申报科技领域省级、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工程人才项目的条件。
(四)依托单位要为人才提供研发设备、场地、人员等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落实科研任务目标及科研经费。
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与“3315系列计划”、“甬江人才工程”不重复支持同一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在站博士后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经评审后择优立项,立项数量最高不超过当年申报数的70%,立项金额根据审核后的项目总预算给予最高50万元的直接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申请当年1 月1 日未满35周岁,且取得博士学位未满5年;
(二)申请人须作为项目负责人,且是项目承担单位的全职职工,入选后须承诺全职在宁波连续工作5年以上;
(三)项目主要围绕前沿基础技术开展研究,有明确的目标任务;
(四)依托单位要为人才提供研发设备、场地、人员等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落实科研任务目标及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纳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统一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评审后择优立项,给予最高20万元的直接资助。
第十八条 对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培养工程(科技领域)的人才,由市财政参照省财政政策标准予以足额支持。
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研究方向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三类,其中试验发展类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求企业具备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资质,能提供项目所需的研发设备、场地、人员、经费等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与外方合作单位无股权关联关系,并已产生研发经费及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经费;
(三)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申报试验发展类项目必须有一家中方企业参与合作,且中方企业已支付申报单位合作研发经费;
(四)项目外方合作单位必须为国(境)外机构,合作各方已签署中英文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并明确项目任务、分工、科研支撑条件、各方投入资金预算及知识产权权属等重要事项;
(五)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合作后产生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由申请单位所有;
(六)项目预期获得的成果可形成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对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同等条件下对与中东欧国家相关机构合作、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择优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予以立项支持,按照核定的项目总预算确定资助总额。其中,基础研究类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直接补助,应用研究类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直接补助,试验发展类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直接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的,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总预算,并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比例及时向合作单位拨付项目合作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核定项目总预算的1/3比例进行补助,并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比例及时向合作单位拨付项目合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建设综合集成的高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载体,加快全球科创资源聚焦,提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一)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对入选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市财政参照省财政政策标准予以支持;
(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引智基地,集聚国外优势科创资源,对入选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外国专家工作站以及同类称号的,市财政参照省财政政策标准予以支持;
(三)对入选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引智基地以及同类称号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和项目按《
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甬科资〔2022〕36号)、《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
)、《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的通知》(甬科资〔2019〕99号)、《宁波市科技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计〔2020〕8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项目,应做好定密保密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合作中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有明确具体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承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并对其采取停止拨款、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实施。《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甬人引〔2010〕4号)、《关于<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甬人社发〔2011〕15号)、《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12〕9号、甬财政教〔2012〕689号)、《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甬财政发〔2014〕1091号
)同时废止。
《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引进国外高端人才,培育国内青年科技人才,搭建国内外科技人才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渠道,深入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更好助力宁波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宁波市人才工作要求总体部署,将国内科技人才的引育工作与项目资助、载体建设结合在一起,建立“人才+项目+载体”的新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对《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甬人引〔2010〕4号)、《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12〕9号、甬财政教〔2012〕689号)、《
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甬财政发〔2014〕1091号
)等政策进行了优化升级,同时借鉴发达城市的先进做法,创新突破设立“外籍青年科技人才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培育项目,以吸引更多的青年科技人才落户宁波。
二、政策要求
《办法》主要是通过扶持外国人才引进、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和国际科技合作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对外国专家、海外工程师、外籍青年科技人才三类外国人才引进项目和青年博士、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二类本土科技人才培育项目,以及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三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对象及条件、资助扶持政策、上级相关项目资助扶持等内容作了明确。并对市级财政资金的列支渠道、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本办法纳入支持的外国人才引进项目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纳入支持的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照《
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甬科资〔2022〕36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
)等相关规定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5条。主要阐述了起草《办法》的依据、项目补助的范围、资金的管理、管理部门的职责及项目补助原则,主要从宏观上确定目标和方向。
(二)第二章外国人才引进项目,包括第6-12条。主要分外国专家、海外工程师和外籍青年科技人才等三类子项目进行阐述,从定义、范围、条件及资助标准等方面进行细化,其中外国专家项目、海外工程师项目是属于原有政策的优化升级,外籍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属于创新突破,通过对外籍青年科技人才在甬工作期间的生活开支给予定额补助,以吸引更多的优秀外籍青年科技人才落户宁波。
第三章青年科技人才培育项目,包括第13-18条。这部分内容属于完全的创新突破项目。为重点培育青年科技人才队伍,通过资助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储备具有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人才培养工程人才的人才库,设立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包括第19-21条。为形成“人才+项目+载体”的新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鼓励国内外科技人才通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这一媒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创新合作研究,提升创新能力,设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三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等资助。同时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建设综合集成的高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载体,加快全球科创资源聚焦,提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对入选省级、国家级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载体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资助。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22-27条。主要从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据、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罚则、解释部门及生效时间等作了规定。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林欢
联系方式:0574-8929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