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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6]25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税[2010]7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1-2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规定,到期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将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征收契税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