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你局《关于对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这与《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执行不矛盾。
2、贷款期限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书面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