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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

温政办〔2013〕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居住质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稳妥推进”的原则,并尽量做到与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二、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且能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取得相应范围内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就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业主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电梯生产和安装企业等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五、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便于管理”的要求,并采取隔声、减振、节能等措施。

  六、加装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安装、检测,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注册登记。

  七、加装电梯项目免交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原则上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九、各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确定审批协调牵头单位,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质监、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把好专业审查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支持、帮助和指导。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