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
绍政发〔200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04〕63号)精神,我市于2004年12月开始,先后对市级机关后勤用房和信访大楼合建工程等8个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了代建制。通过近2年来的实践,代建制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节约政府投资,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有关规范和完善代建制的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将本意见精神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主体的地位。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的职责,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下同)应严格履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主要职责,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干预代建单位正当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创造相应的制度环境,鼓励、支持代建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代建实施范围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监狱、劳教所、消防等设施;
(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凡上述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虽在2000万元以下但建设单位无建设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应实行代建制。
交通、水利、城建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涉及抢险救灾、国家安全保密等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
三、规范代建单位的资格认定。为有利于培育和健全代建市场,实行代建机构资格认证制度,选择企业信誉好、管理能力强、技术素质高的单位进入代建市场。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单位确定代建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参与评标。在后续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时,代建单位也不得派人参加评标。
五、实行代建单位回避制度。代建单位及与代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干预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活动。
六、代建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代建项目前期代建、后期代建、全程代建三种不同的代建形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制定。代建费实行有控制的费率竞争,由项目代建投标单位自主报价、中标确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严格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七、代建项目实行的节约投资提成奖励,必须是代建单位通过管理和技术优势,在不减少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前提下节约的建设资金。奖励提成应根据规定的政策,并结合代建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的结论来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八、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后,代建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控制的职责,除质量控制委托监理单位外,投资和进度控制应根据代建招标文件条款和代建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代建单位公开招标,代建单位确定以后,后续代建阶段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的代理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招标产生前,项目的其他招标不得进行。
九、对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应实行代建而未代建的,以及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的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等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十、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代建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制工作的监管和协调。要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代建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代建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对代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