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2〕1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1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文件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所转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2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我省在执行上有的采取了先征后退办法,有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都要求对有关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及征税情况进行核实。因此,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各地可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对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一律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