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2009〕3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校、中职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及时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帮助学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规范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现就加强我市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推动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学生的实践创新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明确职能,加强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高等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的各级、各类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指导具备条件的院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县辖区内非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国统考职业的鉴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中职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配合做好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和推动工作。
三、做好对接,加强院校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相互沟通与衔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学生特点的鉴定工作模式。要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对接工作,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相互沟通与衔接,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可允许申报与其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四、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要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专家对需要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学校的专业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凡经认定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可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1.一般中职学校学生,毕业时可以申报本职业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2.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为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中职学校学生,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含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毕业时可以申报该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3.2006年9月以前入学的技师学院学生,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毕业时可直接参加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2006年9月以后入学的技师学院学生,实行预备技师考核制度。
4.凡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参加首批重庆市大学生专业大类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高等院校,按照专业大类模块进行教学和考核合格后,学生可以申请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二)申报内容及程序
1.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各院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组织本校学生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未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由学生所在学校或学校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个人呈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原有职业资格证书及学生证复印件、照片。依据申报条件先由各院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资格初审,市职鉴中心再进行资格复审,符合申报条件者由市职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鉴定。
2.学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由所在学校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组织申报,未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由学生所在学校或学校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并在学生鉴定呈报表上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按要求统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鉴定。
五、开展专项检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一)各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要不断加强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质量,规范学生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基础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院校鉴定所将近三年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填写《重庆市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情况自查表》(附件1)、《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登记表》(附件2)、《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检测设备清理登记表》(附件3)、《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工种登记表》(附件4),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今年10至11月组织专家,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院校鉴定所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不合格的机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鉴定资格的处理。
(四)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鉴定管理,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联系人:熊伟、金瑞娜,联系电话:63870312、67622299。
附件:
1.重庆市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情况自查表
2.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登记表
3.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检测设备清理登记表
4.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工种登记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