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政发〔202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0号)
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9号)
四、《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41号)
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35号)
六、《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47号)
七、《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8〕52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制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湖州市司法局先后收到湖州市建设局、湖州市商务局两个部门提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函。涉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7份,其中市建设局牵头起草,由市政府或市府办制发的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存在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内容不符合当前管理需求等情形提请废止,另有市商务局牵头起草,由市府办制发的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省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反馈及要求提请废止。
二、审查过程
市司法局在5月统一启动清理废止程序,对提交的7份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开展后评估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经审查,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通过2016年、2020年两次修订,除与上位法不相适应外,也无法满足机构改革和南太湖新区设立后的实际情况,有碍部门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0号),经审查,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政策措施、第四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明显与经济发展不相符,存在政策待遇差、资金保障和管理不利的情形;且第五章 工作程序缺乏上位依据。
(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9号),经审查,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上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通过2014年、2021年两次修订,除与上位法的精神不相适应外,内容也已无法满足当下行政监管工作的实际。
(四)《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41号),经审查,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配套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废止无效。
(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35号),经审查,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应的制定依据与内容发生调整。
(六)《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47号),经审查,《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公布并施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
(七)《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2号),根据省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反馈,经审查,重点就实施意见中“当年县区行政区域汽车保有量达到20万辆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同时二手车交易量达到2万辆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具备交易车辆停放等经营场地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车辆鉴定评估、纳税、保险等经营服务条件,原则上可新设或增设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等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需研究调整方向。进一步与市商务局对接后知悉,目前商务部正组织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深入做好二手车流通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支持建设全国统一、公开竞争、规范有序的二手车市场体系,鼓励发展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的二手车经销、拍卖流通模式,届时省级也将制定出台相关意见。
综上,建议对此7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主要内容
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9号)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41号)
(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0号)
(四)《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47号)
(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35号)
(六)《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
(七)《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2号)
四、实施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6月28日,为及时贯彻行省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及相关上位文件精神,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
2.联系方式:0572-212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