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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

浙国资企改〔2017〕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国资法规〔2022〕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省属企业本级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改制。

二、本通知所称改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改制行为。

三、省属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主要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经营状况和资产、人员等情况;

(二)改制目的及必要性、可行性;

(三)改制思路和具体形式;

(四)改制基准日;

(五)改制工作程序和进度计划;

(六)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股权变动方案;

(七)涉及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案;

(八)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法律、证券等中介机构选聘方案;

(九)涉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公司制企业改制只涉及股权变动而不涉及资产核销、人员安置、费用提留、土地处置等事项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产权转让或企业增资规定执行。

五、省属企业改制方案,须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六、省属企业本级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或批准。其中涉及需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应事先沟通或取得同意,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七、省属企业下属企业改制方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改制中涉及资产核销、人员安置、费用提留、土地处置等影响国有权益事项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或取得同意,改制方案经省属企业本级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省国资委审核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根据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资产权〔2016〕51号)规定,属于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经省属企业本级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除前两款规定情况外,其余改制方案审批程序由省属企业本级进行规范。

八、省属企业改制涉及员工持股的,同时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九、省属企业改制涉及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省属企业改制方案需由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的,应在报送前与省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正式编制报送。

十一、省国资委审核、审批的改制方案,在批复同时抄送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属企业审批的改制方案,应于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本级报省国资委备案。

十二、省属企业改制方案批准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如因重大原因导致改制方案需调整或改制方案中载明事项需调整的,应对改制方案进行调整后按原程序报批。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需由省政府决定的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

十四、其他有关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企业改制其他事项或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省国资委代为监管企业的改制方案审批程序,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资委

2017年8月11日
来源:浙江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