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3〕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第18次 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3年11月10日
台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 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和《浙江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浙经贸医药〔2001〕143号)的精神,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医药储备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 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与国家、省政策相一致 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市级及各县(市、区)的医药储备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 偿调用、财政贴息。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 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经委是市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全 市的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 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指定 的职能部门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二) 根据本市需要,负责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
(三)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省医药储备管理规定,制定本 市医药储备的实施方案;
(四) 监督、检查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 会同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储备药品、 医疗器械的品种和数量;
(六) 组织编制市级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七) 选择承担市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 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八) 商同市财政局安排下达市级医药储备贴息资金,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 务审计工作; ,
(九)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 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社会责 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市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二) 依照市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 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 及时有效供应;
(三) 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 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四)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 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 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六)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 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管理部 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 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经委根据企业管理 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九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GSP)达标企业。
第十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 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遇有 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药品、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可向省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申请调用省级医药储 备。
第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每年4月底前, 市经委参照上级医药储备计划,根据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 及实际需要,商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市级医药储备计 划,下达给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并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 局、市药监局。
第十三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经委签订“医 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四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 划,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 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经委审核批准。调出药品、医疗 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品种和数量。 -;
第十五条 本市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 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市经 委应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五章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 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 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品种必须齐全,单个品种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计划的70%。
第十七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 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 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指南。
第十九条 市经委和承储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的管理 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调用管理
第二十条 医药储备动用的原则是:
(一)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 的,由市级医药储备负责供应;
(二)发生较大和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首先动用 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部分请求省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动用其医药 储备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单位和各地需要动用市级医药储备时,由 市级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市经委提出 申请,市经委审核批准后下达调用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通 知单,由有关承储企业组织调运相应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 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县(市、 区)申请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支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市政府需调用各县(市、区) 的医药储备时,在有偿调用的原则下,各县(市、区)政府应无 条件接受调用,调用通知单由市经委经当地政府下达给医药储备 企业。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 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 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事故,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发 生时,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经委的电话或传真,应按要求 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10日内, 供需双方必须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储备药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 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 况报市经委,由市经委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七条需要省级医药储备援助时,由市经委向省级医 药储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 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 需上报市经委。
第二十九条在发生疫情等情况时,当地政府和经贸局应落 实措施,保证生产企业首先保障对市级医药储备的供应。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由贴息资金和专项资金二部 分组成。
第三十—条 市级医药储备规模为500万元,按年6%贴息, 医药储备贴息资金每年为30万元,由市经委每年5月按照储备计 划商同市财政局下达给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设立100万元的医药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储备药品器 械损失,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交市经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医药储备专项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 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调整 或收回医药储备贴息资金:
(一) 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二) 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
(三)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规定;
(四) 企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承储企业落实 医药储备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经委、审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 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药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药 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 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 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 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资格。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件的药品、医 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以及医 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 和损失,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