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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20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30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偷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