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21〕28号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5-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的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房屋标准容积率:办公用房房屋地段等级1-3级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2.0;工业、仓储用房为1.0。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屋标准容积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房屋被征收人、符合《
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非住宅房屋为30%。奉化区及各县(市)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
)第二条第四项中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其他区县(市)、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1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2018年6月25日公布实施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6月25日公布施行,对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平补偿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我市尚未重新公布。《规定》中部分非住宅补偿标准偏低,房屋征收矛盾逐步显现,影响项目顺利推进。另外,房屋征收中的购房补助政策与房地产宏观调控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因此,为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规定》中的部分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后重新公布施行。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0月初,市住建局开始启动《规定》修改的相关工作,先后多次书面征求全市房屋征收部门对《规定》有关标准的修改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政策研讨会,听取各地意见。3月11日,起草完成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意见。5月12日,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合法性审核。6月7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适当提高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的标准。《规定》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自2015年确定至今未作调整,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偏差,已不适应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需要适当上调标准,以适应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因此,将商业、办公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提高至按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提高至按3‰增加补偿。工业、仓储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提高至按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提高至按5‰增加补偿。
(二)购房补助调整为货币补偿补助。根据“房住不炒”的要求,房屋征收购房补助的实施已与房地产宏观调控不相适应,也与实施的限购政策不相符合。因此,将购房补助调整为货币补偿补助:市区(奉化区除外)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非住宅房屋为30%。奉化区及各县(市)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
)第二条第四项中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三)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根据《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的承租人特指《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承租人,因此为保持房屋征收政策的延续性和严谨性,避免《规定》中承租人的概念引起歧义,对承租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
四、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74—89180948
http://www.ningbo.gov.cn/art/2021/7/21/art_1229487915_59035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