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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66 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标准建设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加快两江新区开发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两江新区应当发挥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协同作用,加快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成为内陆开放门户和重庆智慧之城,努力成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和高品质生活示范区。
第四条 两江新区应当遵循改革创新、开放引领、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民生导向、绿色发展,加强数字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两江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两江新区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产业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
(六)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下简称直管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两江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直管区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直管区内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兵工作由渝北区人民政府负责。
直管区内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三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应当协助三区政府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三区政府负责两江新区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是,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三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两江新区规定范围内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所属的投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两江新区有关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招商引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进行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享有相应权力,承担相应责任,其收支并入市级预算。
第十二条 两江新区的财政税收管理及相关扶持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两江新区各区域之间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两江新区应当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有关专项规划为支撑,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编制实施体制机制。
两江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编制,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三区政府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与两江新区有关规划相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当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两江新区范围内各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优先保障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用地。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做好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市政、通信、信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两江新区范围内的重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划统筹协调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两江新区有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两江新区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两江新区范围内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两江新区应当大力发展高端高新产业,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两江新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按照错位发展和集聚发展原则,规划和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根据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各区域的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研究制订有关产业扶持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产业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保持区域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两江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牵头建立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提供投资促进、权益保障、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两江新区应当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加强碳排放管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湿地、林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强化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第二十八条 两江新区应当建立高效的科技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优良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三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国家机关派驻两江新区的机构(以下统称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推进数字化建设,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管机制,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正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和其他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依托“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方式和流程系统性重塑,促进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全面融合、服务同质,构建“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三十三条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两江新区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两江新区应当推进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两江新区建立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推行智能办税,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压减办税时间,提升网上税费缴纳系统和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机构、三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财政性资金补助等工作中,依法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和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两江新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实现监管资源共享,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第四十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在两江新区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制定人才智力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发挥人才资源开发主体作用。
第四十一条 两江新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两江新区应当积极培育发展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两江新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探索扩大深化改革的领域、试点内容和措施。
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应两江新区发展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改或者就在两江新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两江新区依法高效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素和资源向两江新区集聚,帮助争取和积极安排国家级、市级重大改革在两江新区先行试点,引导符合两江新区发展方向的国家、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在两江新区布局。
第四十四条 在两江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活动,改革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包括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3个行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1200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同时废止。
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