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天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天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区天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根据《
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现将市区天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申购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岩泉街道、万象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水阁街道、富岭街道)常住非农业户口,居住满5周年(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周年(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及离异、丧偶带子女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一户籍内的子女、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员。
结婚、离异、分户须在2009年12月1日以前办理。
(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残疾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双职工失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范围内未在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上建房,未领取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未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
自有住房包括继承住房、商品住房、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自建私房及非住宅用房(商业服务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在2000年7月19日后通过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应当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与申请人分户籍子女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以上住房的,认定有住房。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三属人员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经济条件。家庭2009年度收入在24000元(家庭人口按3人计算,以此类推)及以下,或人均年度收入在8000元及以下;单身居民年度收入低于12000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小汽车、非营运性车辆)。2009年12月1日及以后办理车辆过户的仍认定为有车。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限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源及价格
(一)天宁小区住房建筑面积以65 平方米为主,共528套,建筑面积约34373平方米。
(二)每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
(三)在核准面积标准以内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730元(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20元,不含层次、朝向系数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核准面积标准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600元,附属杂物间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365元。
三、选房程序
(一)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先摇号产生购房户资格,再产生选房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直接进入选房号。
(三)已经政府确认因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原因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直接进入选房号。
四、申请认定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丽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单身居民提供单身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及载明财产分割等情况的离婚协议书。失业者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提供相应的证件。
与申请人分户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须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其居住情况出具证明。家庭成员中有1994年1月1日后工作调动的,须附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当地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有无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度经济收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应当出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证明。
(二)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核。对初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公示10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核意见,并负责将材料汇总报送市建设局。
2.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送至市民政、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审核。
3.市民政、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户籍、车辆、批地建房、住房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送市建设局复核。
4.市建设局对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街道办事处张贴,相关信息在《丽水日报》等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发布,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5.经审核公示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在市监察和公证部门监督、公证下,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购房资格和选房号。摇号、选房日期将在《丽水日报》上公布和街道办事处张贴。
(三)租住公有住房的退出
1.现已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购房户,须与租用产权单位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后5个月内,退出承租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
2.现已承租市房地产管理处直管公有住房的购房户,须与市房地产管理处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号资格后,凭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退出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户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从退房之日起5个月内享受原租赁直管公有住房面积的原租金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房管专项资金解决。
3.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购房户,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号资格后,凭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退出廉租住房租赁关系协议或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户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从退房之日起5个月内享受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五、交易监督管理
(一)天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限制上市年限日期)。在限制上市交易的规定时间内,购房户私下交易或挂牌交易,一经发现,政府收回,取消其在5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政府收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
(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三)天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租、出借、擅自改变其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政府按照规定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已满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资格。
(四)本次申购对象在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家庭自动放弃购房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虚假资料或不正当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住房并没收非法所得,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他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付款方式:购房款归集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再按规定与相关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八)天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住房销售档案,并报送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