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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8〕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湖州市区实行被征地农民保障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参保指标。

  (二)保障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

  (三)名额核定。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将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或村统计年报核定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参加过征地保障的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应参保人数。

  (四)参保程序。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名额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确认。经当地联合机构审核同意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行政村(组)及时下达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数确认函;乡镇(街道)要及时督促行政村(组)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名额的安排;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区国土部门同被征地村(组)签订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区国土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市级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清册,并同时报送参保程序到位的相关材料。

(五)指标管理。参保指标应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要求,建立被征地保障人员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各区下达被征地农民参保名额之日起至参保名单上报市级部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湖州市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和组织领导。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工作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农业局负责对各区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政策性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确定各区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做好各区参保指标汇总管理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系统工作,做好纳入社会保障后的人员台账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好相应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为被征地村户籍信息提供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 ( 浙土资规〔2018〕5号)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参保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并报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3〕1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湖政发〔2014〕17号)中涉及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条款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各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