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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6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1999-09-16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