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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4-30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4号)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省本级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加以评估,继续加大取消和下放的力度。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继续推行审批事项窗口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即办即审、先办后审等审批方式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791-86426510;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


附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25001

省地税局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印制企业

25002

省地税局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

税款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

25003

省地税局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非行政

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赣府发〔1987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4号修正)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个人的房产,可向县(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二)单位的房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核批,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三)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第十一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6号):“一、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管理权限(一)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纳税人

取消


25004

省地税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6号)明确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衔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6号)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纳税人

取消

25005

省地税局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1.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业务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六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纳税人

取消

2.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3.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4.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资产收购业务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分立业务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

7.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