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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设局关于转发《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建设局关于转发《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建发〔2006〕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1〕77号规定,拟修改但保留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丽政办发[2006]64号《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1、在本通知下发后,莲都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销售(包括预销和现售)都必须按《办法》在网上进行,否则作违规销售处理。

2、原已核准销售许可的项目,凡未销售完毕的,一律纳入网上系统进行网上销售;各开发企业近期必须按规定要求将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我局地理信息中心(市城建测量队)。

3、2005年及以前取得的开发项目,已有预订购房人的,各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实名制将订购人名单于6月底前上报,在网上备案(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进行预备案)。预订后,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主体不得变更。

4、在本通知下发后,未取得销售许可的项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准进行预订。

5、开发企业申请部分自留房源,目前暂按项目套数总量300套以下的控制5%;300套以上的控制3%。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