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8〕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绍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54号)精神和国家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工作组来绍督导调研提出的意见,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化工园区外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须在2025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摸底评估。各地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摸底排查,科学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对不符合要求企业逐一登记造册;对当地所有化工园区的现状、发展前景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可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滨海新城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二)优化产业布局。各地要根据区域安全风险、环境承载能力,提出鼓励、限制和退出的产业发展定位。鼓励和限制发展的区域,要完善产业发展、安全发展、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和运输干道,推进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一体化管理。配套和保障功能不完善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限制发展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对现有产业进行改造提升。退出发展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滨海新城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018年8月底前完成)
(三)编制工作方案。各地要依据各类规划,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在摸底评估基础上,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意见后,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各企业的整治类型、进度安排、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和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滨海新城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搬迁改造。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督促企业落实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因搬迁改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滨海新城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2025年底前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建立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城管委会对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
(二)落实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国办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涉及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鼓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14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而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间距、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同时,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急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改造。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7号),明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2017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方案,对搬迁改造的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二、制定依据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54号)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三大点。
第一点,总体要求。主要对搬迁改造的对象和进度进行了明确,化工园区外的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须在2025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
第二点,主要任务。主要分为4个环节,一是开展摸底评估。由安监和环保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园区进行排查摸底,提出整治类型(搬迁、改造、关闭)。二是优化产业布局。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区域安全风险和环保的承载能力,提出危化品产业发展定位(鼓励、限制和退出),经市政府初审后报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审核,由省政府审定。其中鼓励发展的县域允许在确定的化工园区内新增绿色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限制发展的县域,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退出发展的县域,严禁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并限期搬迁。三是编制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排查摸底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四是组织搬迁改造。各县(市、区)根据编制的工作方案,统筹开展搬迁改造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点,工作措施。分三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该项工作由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共同牵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办发〔2017〕77 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涉及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三是强化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
四、解读机关
本《方案》由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解读,联系电话:88128989、85161789;市经信委:联系电话:85350018、8517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