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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函〔2015〕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其中第五部分 要求公共停车场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使用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其中第五部分 要求公共停车场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使用的规定停止执行。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台州市区公共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公共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效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 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保障道路畅通。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改基础〔2015〕1788号) 和《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 141 号) 以及《浙江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16 号) 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停车产业  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停车设施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台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区机动车迅速增加,现有停车泊位难以满足日常需求,“停 车难”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迫切需要吸引社会资 本、充分利用空间资源加快停车产业化发展,有效缓解停车位不 足的问题。

二、推进停车产业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一)坚持规划先行,完善停车规划执行机制。坚持规划、 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注重整合、统筹、优化各类资源,有序推  进城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建城〔2015〕129 号) ,落实《台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近期建  设规划》 等相关规划提出的建设要求。

(二)坚持市场运作,放宽市场准入。通过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运营主体和投资规 模的准入条件。

( 三)坚持改革创新,简化审批程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 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深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

( 四)坚持集约挖潜,鼓励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 利用、充分发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提升停车信息化水平, 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五) 坚持差异化收费,形成价格杠杆引导停车机制。严格 执行《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 ,在市区建城 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以价格机制调控停车需求。

( 六)坚持建管同步,加强停车综合整治。完善停车场周边 市政公用设施和停车引导设施。加强对违法停车的常态严管,维 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三、停车产业化发展建设重点

( 一)鼓励在有条件的社区、小区内部及周边建设停车场。 对有停车需求及有条件设置停车场的已建住宅小区,在遵循不扰 民、不堵塞交通、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原则下,鼓励在居住区 内部平面停车设施等自有空间或边角地,建设简易机械式停车设 施,利用周边公共设施和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设 施,用于满足居住区内业主的需要,减少小区车辆对周边道路的 挤占。

( 二)鼓励在铁路、公路、机场、高速出入 口等大型交通枢 纽,公交首末站、换乘中心等交通节点建设停车场(P+R )。

( 三) 鼓励城市综合体、商业区、大型公园、医院、学校、 办事中心等经营服务单位,通过增建、扩建或改造等形式增加停 车泊位。经营单位征得建筑物业主同意后,可向建设规划等部门 申请在其建筑物规划红线内的空余用地建设停车场,经批准后实 施建设。

( 四) 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配套停车场,鼓励错时共享 停车。鼓励确有停车需求但原停车泊位不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配 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 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 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 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

(五)鼓励挖掘各种资源建设停车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充分开发既有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以及建筑屋面、 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闲置工业厂房、仓库、“三改一拆”拆后 地块、暂不开发的收储地块或村留地等资源建设停车场。对原有 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鼓励扩容改造为占地少、成本低、见 效快的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暂不开发的收储地块,经有关部门 批准,可根据停车需求建设临时地面停车场。

( 六) 鼓励在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加建地下停车场由用 地单位拟订方案报规划部门确定后,由用地单位或选择社会投资 方组织实施,单建掘开式地下停车场应依法兼顾人防要求。

(七)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配建停车场。按照 台州市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金结合地下空间开发 和人防工程投资配建停车场。

四、停车产业化优惠政策

( 一)加强规划引导。

1.  强化停车设施统一规划,统筹考虑项目周边停车需求。鼓 励规划建设立体化、智能化的停车设施和电动车充电设施。

2.  政府每年计划供应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 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二)分类保障土地供应。

1.  按规划独立建设的,利用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城市 绿地等地下空间以及城市边角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采取划 拨方式供地。

2.  鼓励企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 共停车场。

3.  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 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范围。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不计入项 目容积率; 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

公共停车设施,按照 “政府出地、市场出资”的公私合作模 式(PPP ),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 场,经营权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年。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合作、建设—经营—移交(BOT ) 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设施。

( 四)商业配建。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 数达到 200 个(含) 以上的,可根据规划条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 的商业服务设施。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 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 0. 1(含本身商业需配套停车位面积) 以下, 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一般控制 在 0.25(含本身商业需配套停车位面积) 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 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五) 财政补助。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建设资 金补助办法。

五、规范审批和严格管理

( 一)规范审批、简化程序。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将公 共停车场项目审批纳入简政放权范筹,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完成项目业主或投资主体提出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对于小型或利用自有土地 建设的停车场,鼓励实行备案制。

(二)严格建设管理,开展交通影响评估。

1.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最新配建 标准,确定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城乡规划部门 应当会同公安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进 行评价。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停车项目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 公安交警、行政执法等城市交通相关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 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和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起重式机械停车 设备需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信 息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 使用。

4.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停车设施建成后的使用监

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配建停车设施应限期整改、恢复停 车功能。对未按要求配建及建成挪用的限期整改。对改变使用功 能的项目,应该按照改变后功能要求配足停车位。

( 三)加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

1.  推行专业化经营。



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化 原则,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 经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将已经建成的停车 设施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鼓励住宅配建、公建配建停车 设施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 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提升服务,壮大规模,创立品牌。

2.  加强运营服务监管。

各区政府要加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停车设施运营 服务规范,保障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停车经营场 所公共卫生、物业维护、场所美化等方面的监督。鼓励建立行业 协会,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 综合素质。

( 四)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

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技术,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支持移动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居民通过手机等移 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以及进行付费。

(五) 严格路内停车泊位管理。

1.  严格控制道路停车位数量。在城市拥堵区域相关路段不得 新设道路停车位, 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取消。在路外停车位比 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新建公共停车场 出入 口 200 米半径内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车引 导设施。



2.  核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位原则上实施收费管理。城市道路 停车泊位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 差别化停车收费。各区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信息纳入政 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 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建立统一的城市道路停车标志、 标识系统。

六、保障措施

(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停 车产业化发展,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专项资金与用 地保障,兑现规费的减免等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我市 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环境,推进我市停车产业协调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计划 制定、项目审批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建设局(规划局) 负责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 协调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协调 和督促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指导各区做 好停车场选址工作,负责停车场规划方案审批工作; 市国土资源 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区 (管委会) 财政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和兑现项目补助资 金; 市交通警察局负责公共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泊位登记, 建立我市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情况。发改(物价)、行政执法、环 保、人防、市场监管(工商)、经信、科技、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各项 支持政策。

( 三)加强舆论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停车产业化宣传机制,加 大对停车产业化的宣传与引导,对政策优势、项目优势进行有计 划、有重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 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推动市区 停车产业化的发展,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