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范围内需要无偿退还的道路、河道两侧留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答复
浙土资厅〔20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台州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范围内道路、河道两侧留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请示》(台土(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范围内,如出让合同文本明确或事前约定,按建设规划要求,应无偿退让的道路、河道沿线两侧绿化留用地等公共性质用地,不划入用地单位独自使用范围,亦不应予以确权发证;如公共事业尚不需要,又由其单独使用时,可在明确属公共用地的前提下给予临时使用,并在土地登记时注明该部分属公共性质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